作者:高明亮
文/高明亮
近日有媒体称,广东和北京均有运营商在业务中尝试“携号转品牌”业务,被称为“准号码携带”业务。这项业务本身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它却引发了不少人关于“号码携带”业务的联想。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号码携带”业务,因为在号码资源已经逐渐地从运营商的私有财产演变为社会公共财产的今天,“号码携带”业务的实施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既如此,那我国的“号码携带”业务又将在何时启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号码携带”业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二是如果“号码携带”业务在技术上可行,那在中国要推出该业务,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先来分析第一个因素,就是“号码携带”业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
2004年就有专家提出,号码携带的实现技术可依据技术规范发布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即ETSI规范与ITU规范,而且两者的实现技术大同小异,只是在一些细节及称呼方面有差别。看来实施号码携带在技术上已经不成问题。然而技术可行是否在现实应用中得到检验呢?
我们知道,韩国实施“号码携带”业务已经有两年多的历史了。按照相关规定,SKT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允许用户携号转移到KTF或LGT。而该规定要求KTF在2004年7月实施,LGT则要等到2005年才实施。韩国政府在制订时间表考虑到三家运营商的不同情况,希望利用有限的时间差帮助相对弱小的运营商增强实力。
另外,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号码携带”业务。比如,英国从1998年6月30日起在主要移动运营商的许可证中规定号码可携带;美国从2003年11月24日开始实施号码可携带,包括有线和无线业务;澳大利亚从2001年9月25日开始运营商必须提供移动号码可携带业务;中国香港从1999年3月1日要求实现移动电话号码的可携性。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号码携带”业务的实施在技术已经成熟,而且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将该业务付诸实施。
接着来分析第二个因素,也就是在中国要推出该业务,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这可以从该推出业务的相关主体的角度来做分析。
第一,“号码携带”业务会加剧市场的竞争,甚至会使运营商的利益受损。如果政府不强力推行该项业务的实施,运营商自身是没有动力来推行该项业务的。运营商尝试“携号转品牌”业务,不过是运营商自身的客户在不同品牌间的流转而已。虽然“携号转品牌”业务也会在很多方面给予用户很多有形的(让用户可以选择更低资费的品牌等)和无形的(可以让自己喜欢的号码保持更久等)好处,但是这和不同运营商之间争夺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韩国的“号码携带”业务首先从占绝对优势的SKT开始从而给了KTF和LGT很大的支持,就是个明显的例子。在市场竞争还很不充分的我国市场,靠运营商自发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依靠外力来推行这项政策的实施。这些外力就是政府和用户的力量。
第二,从全球来看,号码携带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政府部门认为引入号码携带能使用户、社会和电信行业都从中受益,这是各国政府推动“号码携带”的初衷。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实施了号码携带,号码携带逐渐成为一种市场管制的趋势。这里面还涉及到政府的不对称管制问题。在我国信产部的“十一五”规划中,“号码携带”已被列入日程,而在将制定完成的《电信法》中,“携带号码”业务的实施已列入其中,以保障用户对号码的使用权。这些都是一些有利因素,然而,目前中国3G牌照还未发放,如果先行实施“携带号码”业务,到底会给中国的电信格局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很难预料。这里面存在的政策风险则是推动“号码携带”业务实施的不利因素。另外,虽然用户对“号码携带”业务有很大的需求,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不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连“携号转品牌”业务要得到很好的实施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对运营商具有很大冲击力的“号码携带”业务了。本来用户有需求,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运营商为了增加客户的忠诚度,自然会想办法满足用户的需求。然而用户却没办法更好地得到运营商的回应,这两者之间还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中国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这些方面还有太多的事情要做。这也是一个不利于“号码携带”业务推出的因素。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号码携带”业务的启动,目前还很难有个具体的时间表。然而这不影响我们提出一些附带条件的看法,那就是该项业务的推出很有可能在3G牌照发放和电信法通过以后,新的电信行业格局初步形成之时。理由是这时候政府决策的可行性最强,市场要承受的波动也会比较小。这应该是一段不短的时间,在此之前我们只能耐心地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