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域名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调整域名管理体系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顶级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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