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整治垃圾短信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

作者:邬雪艳 责任编辑:高娟 2014.11.19 13:26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

信息时代,屡禁不止的垃圾短信让广大手机用户颇为厌烦,并成为电信服务行业用户投诉的焦点。为规范短信市场,日前,工信部发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广告信息。

用户不确认不能发送

《规定》称企业经营短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而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规定》强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便于运营商开展正常业务

显然,对于用户防不胜防、不堪其扰的垃圾短信,工信部能够通过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形式对产业进行规范,无疑是一件令人拍手称快的好事。不仅使用户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了商业短信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后,也让运营商能够放开手脚开展短信业务。

“以前,由于手机用户对群发短信方面负面反应太大,相关监管部门在此舆论下,采取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从而使得正常商业短信业务难以开展。运营商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不越雷池,现在有了规范,明确了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开展商业短信业务就有法可依了,这有利于引导产业的健康发展。”一位电信运营商人士对记者表示。

更多的垃圾短信还无法限制

不过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垃圾短信,通过企业端口推送的只是小部分,更多的垃圾短信,包括不合法的广告信息和诈骗短信等,多是通过手机终端以点对点的形式直接发送的,而对于这部分违法垃圾短信,此《规定》还没法规范,运营商也很难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限制。

对此,目前较为有效的手段是通过手机软件进行屏蔽,但这很容易有误判,为此《规范》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规定》原文: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点评:目前有短信端口的单位中具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并不多。依此条款看,今后可以都停了。

《规定》原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点评:从这个定义看,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还是运营商、虚拟运营商和SP。

《规定》原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点评:这是对三大运营商提的要求。目前运营商肯定都是具备的,不然咋收钱啊?

《规定》原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特约评论员 宋凤忠

点评:建议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达到几条拉黑,达到几条停端口。

《规定》原文: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点评:建议12321受理中心直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反馈,别再通过基础运营商了,更别纳入考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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