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世界网消息(CWW)7月4日,2026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第六届中国数据要素50人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院长胡坚波围绕“深入推进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发表主旨演讲,深度解读我国独创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详解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实操规则,并明确制度落地八大推进方向,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发展智能经济明晰实施路径。

首创数据三权分置,厘清全场景权属边界
我国是全球首个创造性提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国家,目前已完成“立梁架柱”,正推动制度完善与落地。在数据产权、流通、分配、安全四类基础制度中,产权制度居于根本地位,明确基础场景下的产权配置规则是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举措。
胡坚波提到,数据由消费者、平台、企业等多主体共同生成,传统单一所有权模式易产生权属纠纷。而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设计,既能定分止争,又保留制度弹性适配新业态。三项权利相互独立,企业可单独持有一项或多项权利,同一数据的不同权益也能分属多方。
针对数据采集、融合利用、创新使用三大核心场景,胡坚波院长明确清晰产权配置方案:
首先,在数据采集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均支持其对合法合规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产权;通过民事合同约定采集的,应充分保护被采集方的数据复制转移权利;委托处理数据的,应衔接《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定,限制受托人行为并充分保护委托人权益。
其次,在数据融合利用过程中,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需满足“不侵入网络、不干扰服务、不破坏措施、不损害利益”四项边界,数据处理者可享有持有权与使用权,若进一步拥有经营权,不得实质性替代原方的产品和服务;涉及多主体合作融合开发,应优先依合同约定配置产权,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各方均享有持有权与使用权,但行使经营权需取得各方一致同意;针对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数据优势主体,应着力打破对外供数不足的“数据孤岛”问题,鼓励对外供数。
最后,数据创新使用中的配置方案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衍生数据处理者享有全部数据产权,认定关键在于“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且“显著提升数据价值”;二是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产权制度应适配AI发展并加以持续完善;三是在公益与公共领域,应鼓励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突发事件应对等场景的数据合理使用。
统一产权登记全面落地,八大举措完善制度体系
7月1日《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印发,产权登记成为当前落实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抓手。
这套全国一体化登记体系实现跨地区登记互认,登记凭证作用广泛,可用于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司法判责、政策申报等场景。登记覆盖各类数据产品与水电气热公用事业数据,原始政务数据不予登记,授权运营后的公共数据产品可确权流通;登记分为初始、变更、续期、注销四类,有效期最长5年,登记机构需核验数据合规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放眼长远,胡坚波提出八大完善方向:一是推进数据立法,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从政策制度上升为立法文本;二是细化制度规则,聚焦教育、医疗、科研等重点行业探索细化规则;三是探索适配新技术的制度,针对AI训练数据探索赋能创新发展的产权规则;四是完善制度标准,统筹衍生数据判定标准、匿名化等标准建设;五是推进登记立法,以法律形式固化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六是细化登记规则,探索公用事业单位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及异议处理细则;七是探索登记新模式,立足实践探索分类、快速、智能化登记等服务模式;八是强化登记效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拓展登记凭证应用场景,促进数据价值释放。
“十五五”规划纲要着重强调完善数据产权分置制度、搭建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胡坚波表示,持续完善数据确权与登记配套规则,能够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数字、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底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