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工信部再发《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耿鹏飞 2018.11.29 08:22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在认真梳理分析反馈意见建议,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和沟通基础上,参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国际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据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和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12月27日前反馈。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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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见附件)。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二、微功率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使用微功率设备必须承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四、微功率设备应采用一体化天线,并安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使用微功率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他发射天线。

五、在航空器内及在依据法规、标准划设的机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微功率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书)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具体条款和使用场景,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

(三)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

(四)应当承受辐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疗(ISM)应用设备的干扰或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干扰;

(五)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在航空器内及在依据法规、标准划设的机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地球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微功率设备,应当遵守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的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送设备、230MHz频段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以及《关于无线汽车防盗报警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信无函〔2006〕61号)规定的410MHz频段汽车报警器等微功率设备。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符合《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规定但不符合本规定的民用计量仪表、模拟式无绳电话机和698-787MHz频段的微功率设备。

符合原规定已合法使用的上述微功率设备可用到报废为止。

八、发现涉及违法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微功率设备行为的,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进行无线电管制时,微功率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服从有关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此前发布的微功率设备有关文件,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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