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便民到扰民 来电标记谨防脱轨

作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王君兰 责任编辑:吕萌 2019.03.22 07:25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手机来电显示功能进一步升级,不仅能够显示号码归属地、运营商信息,还能通过显示特殊标记区分对方打来的是否为营销、诈骗电话,方便用户选择接听。诸多手机安全厂商推出陌生来电标记功能软件,例如触宝电话、搜狗号码、360安全卫士等,苹果应用商城中有数十款APP都显示可以提供标记服务。

在骚扰电话成为社会公害的情况下,来电标记的“过滤”功能有值得肯定之处,然而,“按下葫芦,起了瓢”,只做标记没有审核使得电话号码被错误标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简单粗暴的标记方式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恶意标记的受害者,如公安厅的热线电话被标记成诈骗、血液中心的电话被标记为营销等不实信息。恶意标记突破了“科技不作恶”底线,所暴露的问题当引起重视。

防不胜防,来电标记缘何任性而为

被标记的电话信息或是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为广告等目的自行上传,或是大数据自动匹配,更多的则是用户主动标记上传。从360安全卫士提供的标签来看,提供标记类型包括疑似欺诈、骚扰、广告推销、招聘猎头、保险理财、房产中介、快递和出租车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判断对某个号码标记其属性,以供其他手机用户甄别。来电标记是把双刃剑,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的同时也让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之所以出现恶意标记电话号码的乱象,是因为数据未能实现共享导致孤岛效应,此外在技术“助攻”之下,来电标记正在变成一项有偿服务。根据某些软件的设计规则,手机号码遭恶意标记后,用户可通过付费方式查询标记来源或取消标记。来电标记逐渐从信息共享转变为牟利工具,如某些服务提供商通过大批量恶意标记迫使用户付费取消,或先标记再免费取消,以获取用户点击访问流量等利益。

在互联网时代,用户为了方便使用智能设备被迫放弃隐私已成为既定事实,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不足,个人不了解自己的数据被他人的掌控程度;数据垄断不断强化,形成数据寡头;垄断导致的安全风险和监控风险增加;“知晓-同意”规则难以有效执行。

其中《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当前,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存在“技术不平等”,来电标记的隐私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对多方的兼顾,标记尺度应从商业市场的实际需求出发,做到国家标准、企业责任、个人权益等多方的平衡,同时预留变通机制,对于特定场景与事件保留充分的商榷余地。

屡禁不止,围剿恶意标记需多方共治

 

互联网治理是任重道远、变量颇多的漫长过程,围剿恶意标记需要各方合力解决,发挥来电标记对促进互联网空间善治作用的同时充分保障被标记者的合法权利。

技术需有权力边界

服务提供商应当完善标记行为的基本规则,标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主动标记、拦截信息或误导性表述,保障用户获得及时、便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

一是事前预防,尽到审核责任。服务提供商对陌生号码标记要保证数据真实准确,通过技术防范恶意标记;履行提醒义务,在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须对自身行为负责,禁止虚假、误导等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标记行为;明确规则,确定显示标记需达到的用户标注量等指标。

二是畅通申诉渠道,保障事后救济。为被错误标记的用户提供权利救济渠道,除及时取消标记及提供标记源头服务等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用户有证据证明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恶意标记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阻止措施,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增强骚扰电话综合管控能力

现阶段运营商治理骚扰电话思路为“实名制和内部业务管理相结合、先识别、再封堵”。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在无法得知通信内容的前提下,运营商无有效证据证明自身拦截的合理性,主叫经常以“我付费、我使用”的理由要求运营商放开网络。广东曾发生用户诉运营商拒绝屏蔽骚扰电话的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号码、存在违法行为、运营商无法定拦截义务等原因而败诉。

工信部印发《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等系列行业标准及《基础电信企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不良呼叫号码处置技术能力要求》,2018年7月,工信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整治方案中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诈骗电话防范系统和网间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增强骚扰电话监测和标注等相关功能,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骚扰电话的监测发现等综合整治工作。

仅鼓励骚扰号码标记是不够的,应杜绝识别后处置上的“空白”,建立警告、暂停语音外呼、注销号码、经济处罚等从轻到重的处罚机制,情节严重或涉侵害用户违法行为等行为应追加刑罚,除呼叫中心等不良行为的实施者外,骚扰电话的受益商家也应该是处罚的关联方。

隐私保护再升级,“止泄”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其中刑法、民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邮政法、统计法等多项法律涉及到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密和保护内容。2018年5月,欧盟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让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我国也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部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制定有效的指导和规范,避免个人信息沦为牟利工具。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成为国家、数据企业和个人共享的宝贵数据资源,恶意标记暴露的侵犯用户隐私、信息买卖等行为应成为打击重点。政府部门应侧重规范数据资产合理开发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发挥隐私和数据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公共产品作服务用,这也是行政监管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我国正在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伴随发展出现的新业态、新事物、新问题越来越多,在互联网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弊病也凸显出来。来电显示恶意标记的规范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认识,既要破解“治而不止”与“死灰复燃”的僵持,又要避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集各方之智,还广大通信用户一个舒心的通话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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