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骚扰短信、电话可休否?

作者:金峰 责任编辑:甄清岚 2020.09.02 07:47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2020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规定》中,涉及了对经营者服务规范要求、商业性短信与商业性电话管理、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处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等。但最令社会关注的,是对商业性短信与商业性电话管理,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对骚扰短信、电话的新一轮治理。

规范而不禁止:《规定》的前提条件

审视《规定》当中,关于商业性短信与商业性电话的相关条款,笔者认为,《规定》从来没有说不允许发送商业短信,也没有说不允许拨打商业电话。毕竟,短信和电话,是信息通信产业所提供的两种信息通道,其他的信息通道(如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可以提供商业类内容,那么它们自然也应该被允许承载商业性内容。这也是促进商业发展的必要手段。

之所以,很多用户不喜欢商业性短信与电话。第一,手机可以被理解为人体的外设,短信和电话的到来,是渗入到私人空间当中,而电视等媒介广告,尚可被认为处在公共空间当中。第二,既然已经渗入到私人空间当中了,那么可被容忍的是用户所需要的内容,但事实上大量内容都是一点不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甚至让人更加厌恶的诈骗。

所以,尽管商业性电话和短信,是可以存在的,但却需要被规范管理起来,还用户一个清静的“私人领地”。

从“事后整治”升级到“事前授权”:值得关注的流程变化

除了一系列技术手段上的管理要求之外,《规定》当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流程的变化。在原有的骚扰短信、电话治理过程中,需要用户前往相应政府平台投诉,当同一个发送者被投诉多了,就会面临相应处罚,可能是罚款,也可能是封端口,还可能是吊销许可证。

许多用户觉得麻烦,也就懒得投诉,毕竟手机上增加条未读短信,收到未接来电也不会造成损失。但这样就让骚扰短信、电话的规模越来越大,受到影响的人群越来越多。

于是,新的模式是“事前授权”,也就是说,想发商业性短信、想拨打商业性电话给用户,那必须先得到用户的同意才可以。运营商们是有义务对“同意书”进行审查的。

一份同意书,至少从流程规范的角度,能够让不期而至的商业类短信、商业类电话减少很多。

从“分散”到“集约”:“谢绝来电”平台的数据集约基础设施价值

商业性的短信和电话拦截与过滤方案早已有之,但是或者是各运营商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服务(服务品质参差不齐,尤其是虚拟运营商),或者是各类商业APP建立自己的号码库(数据不一致,部分存在较多插座)。

因此《规定》中,工信部要打造“谢绝来电”平台,这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行业基础设施,为所有的电信运营商提供统一的平台,它们可以为各自的用户提供一致性的服务。

从《规定》上开,“谢绝来电”平台,目前是针对电话类业务提供“谢绝”的基础设施,但是从长期趋势看,向“谢绝短信”、“谢绝APP消息”方向演进,亦非难事。

用户真的面临零骚扰吗?需要警惕一些“变通”措施

实际上,智能手机时代,最能让用户受到“骚扰”的,还不是这些商业类短信与商业类电话,而是各类APP消息,包括消息栏弹窗、内置广告等,像内置广告,长达2分钟宣传片(如视频前的贴片广告)还不得不“坚持收看”。

商业类短信与电话,不会因为《规定》出来就会消失,毕竟它们成本更低。甚至有诸多“变通”的措施,使得符合《规定》要求。

比如,《规定》需要经过用户的同意,在现在大量APP都是依靠手机号码注册的今天,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加一句晦涩的话,说允许发短信、拨打电话,甚至授权给“合作伙伴”。尽管99.99%的用户都不看《注册协议》,但当用户点击的“同意”之后,就意味着授权给APP身后的公司了。比如,公司A没获得用户授权,那么是否可以让获得用户授权的公司B去发商业类短信呢?也许可以,毕竟没有明确商业类短信限定发送某个产品信息。

因此,《规定》在一些细节上,还需要加强设计,以防止“聪明”的经营者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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