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二审驳回HTC上诉 认定爱立信符合FRAND承诺

作者:舒文琼 责任编辑:王禹蓉 2021.09.15 11:00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历时4年多的HTC指控爱立信违反FRAND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TC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爱立信向HTC提供的“4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为每台4G设备2.5美元或4G设备净售价的1%,且每件设备许可费以1美元为下限、4美元为上限”的要约符合FRAND原则。

这就意味着,HTC提出的“以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unit,简称SSPPU)作为FRAND许可费计算基础”的主张不被采用,而爱立信也不存在HTC认定的歧视性定价行为。

昔日伙伴对簿公堂,HTC起诉爱立信为哪般?

HTC与爱立信也曾有过愉快合作,并非从一开始就是冤家对头。2003年、2008年和2014年,双方曾就各自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达成过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在2014年的协议中,HTC同意向爱立信支付7500万美元的固定专利许可费,该许可费与HTC的手机销量不挂钩。根据HTC当时的实际手机销量,其向爱立信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折合约每部手机2.50美元。

2016年,之前签订的许可协议即将到期之时,双方开始续约谈判。2016年12月,爱立信根据此前的实际价格,提出4G专利许可费率报价为每部4G终端设备2.50美元,而HTC主张应以SSPPU(本案中为基带芯片)的利润而非终端设备的净销售额作为许可费的计算基准。2017年3月底,HTC甚至提出每部4G设备0.10美元的反报价,价格之低震惊业内外。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17年4月,HTC向法院起诉,指控爱立信违反FRAND原则。

2018年6月15日,爱立信提出一个可选报价方案,即“以4G设备净售价的1%计算专利许可费,且每部设备的许可费以1美元为下限、4美元为上限”。对于爱立信提出的两个报价方案,HTC均拒绝接受。2018年8月,HTC请求法院确认爱立信不符合FRAND原则。

HTC对爱立信的指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报价以4G终端设备的净售价为计算基础而非以基带芯片(即SSPPU)的利润为计算基础,不符合FRAND许可义务的报价;第二,给予苹果、三星和华为等大型手机制造公司的许可条件优于给予HTC的要约报价,违反了非歧视性的要求。

爱立信则主张:第一,应参照爱立信与其他类似HTC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这些许可均基于终端设备而非基于SSPPU;第二,爱立信给予苹果、三星和华为等公司的许可与爱立信和HTC许可相比,一则许可费条款结构有所不同,二则这些公司的销售地域范围和规模与HTC有所差异,不能仅就某些数字做简单对比。

2019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爱立信向HTC提供的两个报价方案均符合FRAND的许可报价,并认定爱立信已经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HTC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6月21日向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遵守FRAND原则,爱立信赢得判决

HTC起诉爱立信有两个关键点:第一,报价基础;第二,是否存在歧视对待。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许可费计算基础

HTC主张,智能手机的增值价值与蜂窝式连接技术无关,许可费应该基于基带芯片的利润计算,所有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应收取的许可费总和为每部4G设备0.19美元到1.22美元,再基于HTC对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占比的估算,爱立信应向HTC收取的许可费应为每部4G设备0.01美元到0.08美元。

爱立信出具经济学家Robert Mills的证言,证明零部件制造商的边际利润并不能反映零部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价值,特别是在该零部件厂商从未就相关知识产权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在有多个供应商的基带芯片供应市场上,一部分制造商甚至以亏损价格销售芯片,但是这并不代表该芯片所承载的相关知识产权就毫无价值甚至价值为负。

在庭审中,爱立信向法院提交了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了消费者对蜂窝式连接技术的价值评估远高于HTC的主张。例如,消费者愿意支付比仅具有Wi-Fi上网功能的移动设备高100美元的价格购买具有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根据市场调查估算,爱立信向HTC发出要约中所提供的每部4G设备2.5美元的许可费或者每台4G设备净售价1%的费率且以1美元为下限、4美元为上限的报价是合理的。

爱立信的技术专家Claude Royer证明,爱立信的专利技术需要调用天线、射频开关、基带滤波器、低噪音放大器和双工器等多个零部件。在抽样调查的数百件爱立信专利中,只有三件专利要求应用于基带芯片,由此证实爱立信的大多数专利权利要求均基于移动终端或用户终端,而非基带芯片。

综上,爱立信提出了充分的证明:(1)基带芯片的边际利润不能成为衡量爱立信蜂窝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计算基础;(2)爱立信专利的应用并不仅仅限于基带芯片。相对而言,HTC所提出的以SSPPU(基带芯片)利润作为许可费计算基础的主张没有说服力。

第二,关于非歧视性许可问题

爱立信证明了其提供给HTC的许可报价与绝大多数许可协议的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爱立信向陪审团提交了与苹果、BLU、酷派、Doro、富士通、华为、京瓷、LG、松下、三星、夏普、索尼和中兴签订的许可协议,显示其与销售相关的许可费条款与爱立信提供给HTC的许可报价要么相似要么实质性相似。

而HTC指控爱立信对其的报价与爱立信与苹果、三星和华为的现有许可协议、与LG在2014年的许可协议以及提供给TCL和中兴的许可报价存在歧视性差异。爱立信提供证据证明,HTC指控的这些多为大型手机制造厂商,其往往已经预付了一部分许可费,而不仅是协议所涉的与销售相关的费率。爱立信还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大型手机制造商的销售市场地域和规模与HTC存在巨大差异。

TCL判决已成历史,HTC判决具有效力

与HTC起诉爱立信案相比,在国内TCL诉爱立信案更加为人熟知。

2014年3月,TCL就爱立信在通信专利包的许可谈判中违反FRAND承诺,在美国提出合同违约诉讼,请求法院就爱立信的2G、3G和4G专利包裁判一个FRAND费率。

一家是国内大型手机厂商,另一家是全球主流通信设备商,两家诉讼案又针对备受行业关注的手机专利收费方法和比例的问题,因此TCL诉爱立信从一开始就备受瞩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有望为业界提供参考,有可能成为手机专利费收取方式的范本,正因为如此,这一案件注定将旷日持久。

但是TCL案一审判决在上诉的时候已被撤销,并发回重审,戏剧性的反转是,在重申过程中TCL与爱立信达成了和解,为此该案的结果已然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相比较而言,虽然HTC诉爱立信案的一审判决没有如TCL诉爱立信案那样具有复杂的计算过程,但是其每一个结论均有确凿的证据支撑,并经过陪审团认定和法院判决两个环节,结论更具说服力,也为二审判决所支持,该生效判决得出的若干结论和其分析过程应当更具参考价值。

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对案件的判定除了严格遵守法律之外,还会参考此前类似案例,因此HTC上诉爱立信的案件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HTC上诉爱立信的案件得到了上诉法院的维持,具有法定效力,在国内应当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分析人士认为。

爱立信:判决结果对于专利权人意义重大

基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爱立信的两个要约报价均为FRAND报价,爱立信已经履行了FRAND许可义务。

对于HTC提出的上诉,美国第五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要挑战一审判决结论所依据的证据,也要挑战陪审团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但是HTC在上诉中并没有这么做,因此美国第五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论,肯定了一审法官拒绝认同可比许可协议是确定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最佳的、以市场为依据的证据。

事实上,正如爱立信所举证,任何一部手机都由成千上万个复杂的零部件构成的,这些零部件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复杂的通信功能。而在通信技术的演进过程中,正是一代又一代技术的继承、演进和创新,才有了今日技术之集大成。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定义某一个零部件只完成某项功能,而不参与其他功能;也不能简单地否定此前技术的作用,将今日我们所能使用的功能全部归功于近年来技术的创新。

对于二审结果,爱立信发表声明表示: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并没有支持HTC的上诉理由,而是认定爱立信已举出充分的证据,包括“向与HTC情况类似的公司提供的许可”,证明其已经向HTC提供了符合FRAND条款的许可条件。“对那些就其研发的技术寻求公平回报以支撑其致力于进一步创新的专利权人而言,该判决无疑很有意义。”爱立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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