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组织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包建羽 2022.11.29 17:36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通知》提出2022年度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申请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企业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此外,《通知》还对自检自证试点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效果,逐步完善、推广型号核准自检自证制度。


通信世界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及标有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通信世界网。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摘编及镜像,违者必究。对于经过授权可以转载我方内容的单位,也必须保持转载文章、图像、音视频的完整性,并完整标注作者信息和本站来源。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通信世界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发表评论请先登录
...
热点文章
    暂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