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链”融合机理及关键因素分析

责任编辑:王鹤迦 2023.10.08 11:51 来源:中移智库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产业链贯穿整个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到销售服务的全过程,其链条上的关键环节涉及知识、信息、人才、资金等各类要素的传递和整合,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企业间的组织协同;而创新链以知识创新为源头,将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各个创新环节连接起来,需要“政产学研资”多个主体间的紧密合作,从而实现产品的价值增值。两者融合的过程表现为创新链对产业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融入知识、技术等创新资源并对其重新设计和改造,而产业链通过资金、信息等的流动,引领创新链开展创新活动,两者的融合需要建立充分的沟通信任和利益共享机制,从而能够相互作用、相互依赖,最终促成产业的转型升级、技术的进步及产业化。具体融合机理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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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双链”融合示意图

“双链”融合还需要积极的政策导向、深厚的人力资源池、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的支撑,以及参与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其中,“政产学”、科技中介等参与主体是影响知识、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在链条各环节顺畅流转,推动“双链”融合的关键因素。

“双链”融合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分析

“双链”深度融合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试—商品化—生产—销售—服务”全链条,纵观整个链条,我国“双链”融合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特征(如图2所示),结构性失衡现象突出,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一方面,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强,但科研产业化率低。据统计,2022年我国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有效发明专利数近90万件,但专利产业化率不足10%,而发达国家的专利产业化率高达40%-50%;另一方面,科技企业科研产业化率高,但科研能力不强。据统计,我国企业专利产业化率约48%,远高于科研机构,但据谷歌学术2022年的被引指数显示,我国科研实力排名第一的华为与全球科研实力TOP3科技巨头相比差距较大,仅约为谷歌的1/15、IBM的1/7、微软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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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我国“双链”融合现状

结合“双链”融合机理,造成上述结构失衡的原因主要有:

顶层设计不系统,产业链难以对创新链形成有效拉力。

一是为抢滩战新产业高地,地方政府没有围绕本地产业特点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布局,盲目投资,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以新能源产业为例,全国31个省均有布局,但拥有2个及以上新能源产业集聚度Top50城市的省份仅有9个,且集聚程度高,仅江苏和广东两省就占据整个榜单的1/3,其他22个省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既难以形成规模也难以实现价值回报,造成投资资源的浪费。

二是产学研利益共同体尚未形成,科研院所研发市场化驱动力不足。由于“产”与“学”隶属于两套体系之下,企业以市场为驱动,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科研院所以学术为驱动,科研为目的,追求创新性和复杂性,仅对研发项目负责,不对市场负责。因此,双方的目标和责任受众不一致,导致现有产学研联盟、产学基地、产学战略合作等传统合作模式的根基不牢、有形无魂。

科技转化中介体系不成熟,创新链难以对产业链形成有效推力。科技中介是推动科技成果生产力转化的关键,而我国科技中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作用有限,例如2022年上海市技术中介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贡献率仅为5%,远低于美国的70%。

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市场化地位缺失,运行机制不灵活。当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具有国资背景,主要在行政干预和计划推动中被动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对新兴技术成果转化的敏感度。二是信息网络难以打通,服务范围受限,资源调度能力低。由于地方信息保护壁垒,限制了中介机构获取资源的范围,使其难以统筹管理各领域的知识技术成果,提供高质量多元化服务。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行业信誉度较低。由于缺少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导致其经营活动存在欺骗行为,破坏了科技中介行业的整体声誉。

推动“双链”融合的启示

一是各地政府有的放矢,做好顶层规划,推动“双链”融合。各地政府应深度挖掘当地的重点产业及产业链薄弱环节,结合产业自身优劣势及科技资源特征,设计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顶层规划,以产业发展作为科技创新的落脚点,聚焦产业链痛点卡点堵点,有目标有方向的进行招商引资,集成各类创新资源,联合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形成对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支撑。同时,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监督性,根据不同产业链的特征,实行“一链一策”,切实发挥好资源统筹与协调推动作用。

二是产学两界能力互补,共建联合创新利益共同体,落实“双链”融合。产业链领头企业牵头与高校或学科带头人团队强强联合,组建目标一致的联合创新利益共同体:一方面,以市场现实需求为驱动,聚焦产业核心技术环节设置研发项目,推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强任务导向型研究;另一方面,以前沿学术研究为驱动,聚焦产业前沿技术领域,开展探索式基础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构建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制定多元化的技术转移机制,通过合同科研、衍生孵化、许可证、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产学双方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制定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以一致的利益与合理的分配,鼓励联合体各方持续为共同目标做出贡献。

三是科技中介协同推进,优化科创成果转化服务环境,保障“双链”融合。一方面,确立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桥梁作用,为技术转移过程中的要素集聚、资源配置、应用落地等关键环节提供精准服务,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在各创新主体间的顺畅流动,打通科技创新“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评估体系,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产学研各方共建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科技交流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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