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热点 >> 正文
工信部发布《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工信部网站
作者:       2016年6月3日 14:06
工信部 信息化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通信世界网

[1]  [2]  [3]  
相关阅读
热门文章
蓝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