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新闻 >> 滚动新闻 >> 正文
广电总局:境外影视剧未获许可严禁互联网传播
2009年4月3日 11:12    人民日报    评论()    
作 者:刘阳

    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10项内容,并对含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等21项情节的视听节目及时进行剪接、删除。

    《通知》还指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题材要重点把关,对网民的投诉和有关事宜要及时处置。

    此外,针对目前部分网站传播的境外影视作品不具备公映、发行许可证的情况,《通知》特别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影视作品,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通知还明确指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  
[ 本站暂时关闭评论 ]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