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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校园营销严禁诋毁竞争对手通信网络及终端
http://www.cww.net.cn   2011年7月13日 00:01    通信世界网    
作 者:宁一

通信世界网(CWW)7月13日消息 工信部在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中指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诋毁竞争对手及通信网络和终端,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SIM卡,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终端,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及终端等。

此前,通信世界网评论员周海华撰文表示,运营商每年都在8、9月开始集中“火力拼杀”校园新生市场,而针对细化出来的校园毕业生市场,几乎“不闻不问”。如果运营商在每年的上半年,通过校园营销组织或团队,与校方建立对接联系,对在网的毕业生群体,建立回访制度,摸清毕业去向等维系基础工作,建立基本信息维系数据库,将对出台专属维系政策提供保障。

据悉,此次工信部出台的行为规范意见指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排他性协议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订立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在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期间或允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的其他时间,要求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协议方的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促销活动。

(二)诋毁竞争对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

(三)未经用户同意、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

(五)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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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赵宇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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