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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三问网络信息保护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29日 09:59    

据新华社电 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

新华社昨日发布《决定》全文,共计十二条,1250字。《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个人电子信息

专家指出,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分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对此,决定开宗明义指出出台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针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防范垃圾电子信息

五花八门的卖房短信、商品打折促销邮件、保险推销电话……垃圾电子信息总是不断地闯入人们的生活。

决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制度

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管理方面,《决定》第五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监管权力

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力是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同时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决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释疑

如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工信部一直鼓励和引导电信企业实施电话用户身份管理,截至11月底,固定电话用户已基本实现了身份登记,移动电话用户七成实名,没有实名的主要是预付费用户。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好决定有关要求,工信部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重点指导和督促电信企业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组织和指导电信企业采取便利措施,方便用户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不影响用户正常开通和使用电话业务;加强对各类社会营销渠道管理,确保落实电话用户身份登记要求;保障电话用户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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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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