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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批发价格监管的理论与国外实践新态势:网络批发管制转向
http://www.cww.net.cn   2013年4月17日 10:17    

十多年来,伴随着电信业市场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监管机构逐步意识到主导运营商在某些网络元素和业务方面具有难以破除的市场支配力量,为此,以发达国家为代表,普遍对主导运营商的网络设施租赁及业务批发价格实施严格管制,如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建立了自己的批发价格监管体系,以促进市场竞争。但在宽带战略作用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逐渐意识到,继续实施严格的批发价格监管可能打击运营商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宽带发展,这也引起产业界对批发价格管制制度的再度关注和思考。

批发价格监管的定义和内涵

批发价格监管指的是监管机构对网络运营商租赁给其他运营商的网络元素或批发给其他运营商的业务价格进行管制的制度。从大的层面看,批发价格监管的范围可分为网络层面和业务层面。在网络层面,包括基础设施(如铁塔、杆路、基站等)、网络元素非捆绑(如接入网拆分),乃至骨干网互联互通等;在业务层面,包括移动业务(移动虚拟运营等)、宽带业务(ISP、IDC)和固定业务(长途转售业务商等)。

之所以实施批发价格管制,是因为在引入电信市场竞争过程中,由于已经在位的老运营商同时拥有丰富的基础设施、网络设施和业务经营经验等,新进入者很难形成匹敌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接入网、站址、管道、杆路等瓶颈环节还高度依赖于在位老运营商,所以有必要对这些瓶颈环节或拥有主导优势的业务实施管制。

一般讲,批发价格监管的重点随着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形态不同而有所改变。在刚进入市场的第一阶段,新进入者因资金实力所限,不具备任何网络设施,多采取长途转售、移动虚拟运营方式向在位运营商批发业务,再转售给终端用户,业务批发价格就成为关注重点;第二阶段,市场新进入者开始建设投资相对较少的网络设施(如骨干网),但对于投资需求较大的本地环路、接入网等瓶颈设施,仍需租赁在位企业的瓶颈设施,设施租赁价格就成为重点;第三阶段,新进入者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网络设施,但为了提供全程全网服务,还需与在位运营商实现互联互通,在某种意义上互联互通也是一种批发业务,只不过是双方相互依赖对方提供诸如通话落地这类服务。

由上不难看出,批发价格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避免其因遭受在位运营商的价格挤压而退出市场;二是促进市场竞争,监管机构普遍对在位主导运营商的垄断性环节实施严格监管,以使市场新进入者以合理的价格向在位网络运营商租赁网络元素或购买业务,尽快培育竞争;三是促进共建共享,鼓励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减少瓶颈环节的重复投资,并保障网络的统一性。合理的批发价格既能保证建设积极性,又能保证共享积极性。

最后,与零售价格管制相比,批发价格监管的不同点在于:一是批发价格监管的对象是面向其他运营商的批发产品和业务的价格,主要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管制目的主要是维护市场的竞争环境。而零售价格管制的对象是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价格,主要调节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管制目的是保护用户的利益。二是零售价格管制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已逐渐完成政府定价-上限管制-市场定价的过渡,管制政策整体上趋于放松;而批发价格监管体系近年来才在发达国家引入,主要针对垄断性环节实行上限管制,且面临众多争议。

批发价格监管的方法和模型

在批发价格监管方法方面,目前主要有四种:一是投资回报率法(ROR),指在企业实际运营成本上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制定批发价格;二是零售价折扣法(Retail Minus),指基于向用户提供的业务零售价格乘以折扣比例计算出业务批发价格;三是价格上限法(CAP),指在测算企业有效运营成本基础上考虑经济通货膨胀等因素,制定价格上限,但赋予企业定价自主权;四是对标模型法(Benchmarking),它是基于国内外运营商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本国的批发价格。前两种方法发展中国家使用较多,目前逐步走向消亡;后两种方法发达国家使用较多,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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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作 者:工信部电信研究院 马源 白骏骄编 辑: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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